鐵道部,信息産業部,民航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各有關外經貿企業:
為加強對企業在國(境)外承攬亞洲開發銀行出資的工程項目的管理,降低銀行風險,特對《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1999〕外經貿合發第699號)(以下簡稱項目許可暫行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企業在國(境)外承攬亞洲開發銀行出資的工程項目,不論金額大小,均須執行項目許可暫行辦法。
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三、《關於中國公司在境外承建亞洲開發銀行出資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合發第38號)從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廢止。
特此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