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其他商業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機電商會,承包商會,各駐外經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在國(境)外帶資承攬工程項目的管理,統一規範企業的項目前期商談及投(議)標活動,特對《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 辦法》(〔1999〕外經貿合發第699號)(以下簡稱項目許可暫行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企業在參加國(境)外工程項目投(議)標時,如業主要求使用中國金融機構的出口信貸,企業在向商務部申辦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時,須提交有關銀行出具的承貸意向函和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承保興趣函。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