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海南、雲南、西藏、新疆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加強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統一管理,保證我邊境省、自治區(以下簡稱邊境省區)與毗鄰國家勞務合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04]474號)、《商務部關於執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合發[2004]473號)及國家關於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有關規定,現就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申領或換領《資格證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必須持有《資格證書》才能開展與毗鄰國家的勞務合作業務。
二、邊境省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資格證書》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新申領《資格證書》時,邊境省區商務主管部門應對下列材料進行審核,並報商務部備案:
(一)邊境省區商務主管部門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所簽勞務合同的批復(原件);
(二)原外經貿部或邊境省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核準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批復(複印件);
(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四)足額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憑證(複印件);
(五)《資格證書》及年審申請表。
四、已持有《資格證書》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在申請換領新證時,除應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交回舊證。
五、邊境省區商務主管部門應按以下要求填寫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資格證書》:
(一)證書編號的第1位為英文字母B;
(二)經營範圍一欄填寫“向毗鄰國家邊境地區派遣所需勞務人員”;
(三)在商務部批准文號一欄標注“邊境小額貿易”;
(四)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1年。
六、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應在《資格證書》的有效期滿後,將其交回邊境省區的商務主管部門;如有新的勞務合作項目,並經邊境省區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可按上述程序申領新的《資格證書》。
七、邊境省區商務主管部門每年對《資格證書》年審時,應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資格證書》的發放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並在年審結束的30日內,將有關情況及收回的《資格證書》一併送商務部(合作司)。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商務部關於執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國家關於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