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於企業準備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申請材料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地區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工商總局2004年第3號令)和《商務部關於執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合發[2004]473號),現就企業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所需材料通知如下:
一、申請經營資格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原件)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初審意見(原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工商管理部門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營業執照複印件進行查驗,如與原件內容完全一致,註明“與原件相符”,並蓋章確認。
(三)銀行資信證明(原件)、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國稅、地稅均需提供)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財務年度報告、資産負債表(複印件)。
(四)固定經營場所産權證明或租賃證明(複印件)、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相關專業人員學歷和資格證書(複印件)。
(五)公司章程(複印件)和經營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貫徹國家各項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章和接受行業組織協調及處理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辦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為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企業(以下簡稱“經營公司”)提供外派勞務人數的證明(原件,近3年、分年度);申請企業與出具證明的經營公司簽署的提供上述勞務的協議(複印件,雙方蓋章確認);上述勞務人員名單及其《外派勞務人員(研修生)培訓合格證》號(出具證明的經營公司和發證單位蓋章確認)、護照號。
(七)擬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國別、地區及可行性報告。
(八)填寫完整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及年審申請表》的紙質材料(原件)和網上材料。
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及所需材料要求,對本地區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初審。 三、本通知未盡事宜,請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和《商務部關於執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
二OO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