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
為加強對外勞務合作管理,促進對外勞務合作規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工商總局2004年第3號令),商務部制訂了《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商務部
二00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