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新疆團商務局,各中央企業:
根據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關於“按國際通行規則到境外投資”的精神,加快境外投資便利化的步伐,現就調整境外投資批准證書類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現有的《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內地企業赴港澳投資批准證書》自2006年1月1日起整合為新版批准證書,統稱為《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格式作出相應的調整,新證書樣式附後。
二、調整後的新證書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啟用。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于2006年1月1日前到商務部(合作司)領取新證書。
三、2006年1月1日後經商務部批准或備案設立的境外企業憑新版證書辦理外匯、銀行、國有資産、稅務、商檢、海關、外事等有關部門所需手續。
四、《中國企業境外機構批准證書》不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