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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貿部關於受託經營管理合營企業的外國(地區)企業審批登記問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2日   來源:商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經貿委(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幾年來,已有不少外國(地區)的企業受託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這對引進先進管理方法,提高合營企業的經營效益起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對外開放方針的深入貫徹,會有更多的外國(地區)的企業受託對合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為了加強對受託的外國(地區)企業的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審批、登記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國境內接受委託從事合營企業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以下簡稱受託方),應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二、受託方對合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應由合營企業與受託方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合同。委託經營管理合同自簽字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審查並轉報該合營企業合同、章程的原審批機構審批。報送審批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委託經營管理合同;

    (2)受託方的合法開業證明;

    (3)受託方的章程。審批機構應在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批複合營企業主管部門。

    三、受託方應在委託經營管理合同得到批准後一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2)委託經營管理合同;

    (3)受託方的合法開業證明;

    (4)受託方的資信證明;

    (5)登記申請書。登記機關核準受託方的登記後,暫頒發《承包工程登記證》。受託方應按委託經營管理合同規定的管理期限累計管理費交納登記費,其交納金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同一受託方受託管理不同的合營企業,應分別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五、已經批准、登記的受託方,其委託經營管理合同涉及登記事項的條款發生變更時,應向原審批機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委託經營管理合同期滿或中止合同的,應向審批機構報告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繳銷《承包工程登記證》。

    六、受託方應在審批、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對不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登記機關可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承包工程登記證》的處罰。

    七、本通知公佈前未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且受託管理期限未滿的受託方,應在本通知公佈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辦審批、登記手續。

    198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