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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2日   來源: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00四年第10號

    為規範對外援助物資項目(以下簡稱“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的資格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認定承擔援外物資項目的實施企業(以下簡稱“援外物資企業”)的資格。

    (二)本辦法所稱的“援外物資項目”是在我國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無息貸款、低息貸款或其他專項援助資金項下承擔的援外物資項目(包括一般物資項目和單項設備項目)。

    (三)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申請援外物資企業資格,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援外物資企業資格後,方可在其資格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援外物資項目。

    二、資格等級

    (一)援外物資企業資格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分為A級、B級和C級三個等級。

    (二)A級援外物資企業可以承擔所有援外物資項目;B級援外物資企業只可以承擔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下的援外物資項目;C級援外物資企業只可以承擔總額在3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下的援外物資項目。

    (三)A級、B級或C級援外物資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降級或晉級。

    三、資格條件

    (一)A級援外物資企業應為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的中國企業法人:

    1.所有出資人均為中國投資者;

    2.已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辦理了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

    3.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

    4.申請(核驗)前2年連續無虧損經營;

    5.申請(核驗)前2年年均完成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

    6.申請(核驗)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

    (二)B級援外物資企業應為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的中國企業法人:

    1.所有出資人均為中國投資者;

    2.已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辦理了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

    3.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

    4.申請(核驗)前2年連續無虧損經營;

    5.申請(核驗)前2年年均完成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申請(核驗)前2年承擔過援外物資項目且累計實施的項目合同總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6.申請(核驗)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

    (三)C級援外物資企業應為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的中國企業法人:

    1.所有出資人均為中國投資者;

    2.已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辦理了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

    3.申請(核驗)前2年連續無虧損經營;

    4.申請(核驗)前2年承擔過援外物資項目且累計實施的項目合同總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5.申請(核驗)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

    四、資格申請、認定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商務部申請援外物資企業資格。

    其他企業向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將初核意見連同企業資格申請文件一併報商務部審核。

    (二)企業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格申請文件:

    1.申請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驗資報告;

    4.出資人身份證明文件(出資人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證明及複印件;出資人為非自然人的,附其註冊登記證明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5.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證明文件;

    6.經會計機構或審計機構審計的前2個年度企業會計報表;

    7.本企業關於申請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的聲明;

    8.商務部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商務部應在受理中央管理的企業申請或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核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完成審核後10個工作日內公佈結果。

    五、資格管理

    (一)取得援外物資企業資格的企業發生以下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向商務部備案:

    1.企業名稱變更;

    2.企業住所變更;

    3.法定代表人變更;

    4.出資人變更。

    非中央管理的企業同時將上述備案文件抄送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二)商務部對取得援外物資企業資格的企業實行動態資格管理,自本辦法試行當年起每2年進行一次資格核驗,並提前發佈資格核驗通知。資格核驗當年內取得援外物資企業資格的企業可不參加當年的資格核驗。

    (三)參加資格核驗的企業應在資格核驗通知規定的截止期限前向商務部送達以下文件:

    1.申請資格核驗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驗資報告;

    4.出資人身份證明文件(出資人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證明及複印件;出資人為非自然人的,附其註冊登記證明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5.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證明文件;

    6.經會計機構或審計機構審計的前2個年度企業會計報表;

    7.本企業關於核驗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的聲明;

    8.商務部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申請晉級的企業除提交上述核驗文件外,應在申請資格核驗函中正式申請晉級,經審核後符合相應條件的准予晉級。

    (五)經核驗,不符合本級但符合下級援外物資企業資格條件的,該企業自動降為相應等級。經核驗,不符合任何一級援外物資企業資格條件的,其援外物資企業資格自動喪失。

    (六)無正當理由,在資格核驗通知規定的截止期限前未能送達核驗文件的,其援外物資企業資格自動喪失。

    (七)自動喪失援外物資企業資格的企業,自資格核驗通知規定的企業送達核驗文件的截止期限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援外物資企業資格。

    (八)商務部應在資格核驗通知規定的企業送達核驗文件的截止期限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完成核驗後10個工作日內公佈結果。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援外物資企業資格的,商務部有權撤銷其資格。

    六、附則

    (一)本辦法所稱“中國投資者”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二)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三)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