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需向當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提交如下材料:
1、領取並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其兩份複印件;
3、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兩份複印件;
4、本人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兩份複印件(具備免試一門考試科目條件者);
5、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
(二)條件
1、申請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熟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
(2)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齊全、規範、有效。
(三)本崗位負責人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四)崗位職責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條件審查申請材料。
2、申請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1)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蓋章,連同申請材料(《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由承辦機關留存)退還申請人;
(2)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上簽署不予受理的意見和理由,終結審批,將表格存檔。
3、申請材料不滿足受理條件的,暫不予受理:
(1)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2)對經補齊、補正後重新申請的材料,按受理條件重新審查。
4、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受理:
(1)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受理意見欄目中簽署准予受理意見;
(2)將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提交審核人員;
(3)向申請人出具《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
5、無論受理與否,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件原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單原件、學歷證書原件查驗完後必須即時退還申請人。
(五)時限
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二、審核
(一)審核標準
基本條件、材料符合受理條件。
(二)本崗位負責人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有關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審核程序
1、按審核標準對准予受理的申請材料和受理意見進行審核。
2、不符合審核標準,不同意受理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 “不同意”或“暫緩”的意見,並註明原因或修改意見。
3、符合審核標準的申請,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的審核欄目中簽署“同意”意見,並告知受理人員。由受理人員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
4、將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上報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進行審查認定。
(四)時限
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認定
(一)認定標準
同審核標準。
(二)崗位責任人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項目負責人。
(三)崗位職責及認定程序
1、按認定標準對通過審核的全部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定。
2、申請材料不符合認定標準,不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不予認定”的意見,説明理由。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並説明理由。
3、申請材料符合認定標準,同意審核意見的,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書》的認定意見欄目中簽署“認定”意見。同時填寫《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
4、將已經過審查認定程序後的全部申請材料(每人兩份)分類存檔。其中一份由統計從業資格實施機關留存;另一份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存檔。
5、將《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或《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交由統計從業資格承辦機關分別送達申請人。
(四)時限
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達
(一)崗位責任人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承辦機關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
1、簽發和交接的項目文書資料符合規定,意見清楚,手續齊全。
2、存留歸檔的項目文書資料和申請材料規範、完整。
3、告知和送達申請人的有關事項及時、準確、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接收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轉來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不予認定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
2、通知申請人分別領取有關通知書和《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完成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有關文書、資料的送達工作。
3、對統計從業資格申請材料進行清理,立卷歸檔。
(四)時限
不超過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