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範圍
從事下列所指涉外調查的機構:
1.調查對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
2.申請機構註冊地與調查對象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
二、申請機構熟悉掌握國家有關涉外調查管理法規
1.申請機構通過傳真方式向國家統計局民間與涉外調查管理處提供法人證書複印件/境外組織在華機構登記證書複印件以及聯絡方式(包括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電話)。國家統計局民間與涉外調查管理處聯絡電話:(010)68040704;傳真電話:(010)68047129。
2.申請機構學習《涉外調查管理辦法》及其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3.申請機構參加國家統計局組織的有關涉外調查管理法規的測試。測試成績70分以上者為合格。
三、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法人單位向國家統計局提交下列7項紙介質材料:
1.涉外調查許可證申請表。該表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製。
2.通過當年年檢的下列法人證書原件及其複印件之一: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③《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④《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登記證書》。
國家統計局對法人證書原件和複印件核驗後,法人證書原件退還申請機構。
3.具備與所從事涉外調查相適應的調查能力報告。報告應包括申請機構的調查領域及專長、人員狀況、設備狀況、調查業績狀況以及其他可以説明申請機構調查能力的內容。
4.用以證明申請機構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所開展三項以上調查項目或者調查營業額達到三十萬元的材料。申請機構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本機構所開展的三項以上調查項目的每個項目的調查問卷、合同複印件。
②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本機構所開展的調查營業總額達到三十萬元的每個項目的調查問卷、合同複印件。
5.嚴格健全的資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應當對蒐集、保管、提供、銷毀調查資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嚴格規定。
6.關於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説明。由申請機構自行出具關於本機構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説明。
7.國家統計局認為申請機構需要提交的用以證明《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列內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7項內容的排列順序裝訂成冊,規格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項材料均需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申請機構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向國家統計局提交下列5項紙介質材料:
1.涉外調查許可證申請表。該表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製。
2.境外組織在華機構批准證書複印件、登記證書原件及其複印件。登記證書必須通過當年年檢。國家統計局對上述文件核驗後,登記證書原件退還申請機構。
3.調查機構的資料保密制度。與法人單位第5項材料要求等同。
4.關於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説明。與法人單位第6項材料要求等同。
5.國家統計局認為申請機構需要提交的用以證明《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列內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5項內容的排列順序裝訂成冊,規格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項材料均需申請機構首席代表(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申請機構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申請材料提交方式
申請機構可以通過郵寄、遞送方式或派人直接提交。
1.通過郵局郵寄的,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75號;收件人:國家統計局民間與涉外調查管理處;郵政編碼:100826。
2.通過快遞公司遞送的,遞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西街甲5號康侯商務會館215室;收件人:國家統計局民間與涉外調查管理處。
3.派人直接提交的,提交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西街甲5號康侯商務會館215室。
4.申請機構通過郵寄、遞送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應在郵寄、遞送函件信封顯著位置註明該函件為涉外調查許可證申請材料。不可將申請材料郵寄給個人。
五、國家統計局收取申請材料
國家統計局收到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經初步審查,根據下列三種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於調查機構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當場向申請機構開具《涉外調查許可證申請材料收取通知書》(見示範文本3),開具通知書日期即為申請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當場告知,不予接收。
2.對於郵局郵寄的,材料合格的,以國家統計局政策法規司簽收郵件之日為申請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傳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3.對於快遞公司遞送的,材料合格的,以國家統計局民間與涉外調查管理處簽收郵件之日為申請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傳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六、國家統計局受理申請
1.如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請材料之日即為國家統計局受理申請之日。
2.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國家統計局在收取申請材料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將《涉外調查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見示範文本5)傳真給申請機構,傳真之日即為告知之日;隨後通過郵局將《涉外調查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郵寄給申請機構,國家統計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即為國家統計局受理申請之日。
如果因申請機構原因造成無法傳真《涉外調查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的,國家統計局郵寄出“涉外調查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之日即為告知之日。
七、國家統計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請的決定
國家統計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國家統計局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將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方式將《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見示範文本6)傳真給申請機構,告知審批將延長十個工作日,傳真之日即為告知之日,隨後通過郵局將《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郵寄給申請機構。如果因申請機構原因造成無法傳真《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的,國家統計局郵寄出《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之日即為告知之日。
國家統計局決定批准的,頒發《涉外調查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作出《涉外調查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見示範文本2)。
八、國家統計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書
國家統計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後,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送達行政審批決定書。
1.對於決定批准的,國家統計局通過郵局將《涉外調查許可證》郵寄給申請機構。國家統計局郵寄出《涉外調查許可證》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2.對於決定不批准的,國家統計局以傳真方式將《涉外調查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傳真給申請機構,傳真之日即為送達之日,隨後通過郵局將《涉外調查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郵寄給申請機構。如果因申請機構原因造成無法傳真《涉外調查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國家統計局郵寄出《涉外調查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