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項目性質:行政許可
Ⅱ 執法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39號令,2005年7月7日發佈)(備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34號,2005年8月30日發佈)(備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Ⅲ 執法主體:文化部[備註:文化市場司,對外文化聯絡局(港澳臺文化事務司)]
Ⅳ 執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省級文化主管部門關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材料。
(i)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請書;
②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
③演出經紀機構在港澳的合法開業證明;
④演出經紀機構章程、分支機構章程;
⑤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書及其身份證明;
⑥演出經紀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明;
⑦演出經紀機構的資金證明及向分支機構撥付經營資金的數額及期限證明;
⑧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2.審核材料
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審核。審閱申請文書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不具備申請資格或申請許可事項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限要求的,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合格的,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作出決定
根據審核情況,作出是否同意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同意的頒發批准文件。
4.行政許可公示
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後,在文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
Ⅴ 時限要求: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文化部審批。文化部在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審核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