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應當由具備進出口資格的經營單位主辦。主辦單位應當在展覽前30日,向舉辦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一)主辦單位的資質證明;
(二)展覽的活動方案;
(三)舉辦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
(四)經費預算及資金來源證明;
(五)場地使用協議;
(六)國外來華參展的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七)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同意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同意的説明理由。文化部應當在收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向申請人説明理由。申請單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辦理展品進出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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