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材料:
1、書面報告;
2、可行性論證方案(性質、規模、結構、展覽面積、基本陳列內容、擬投資額及開館後資金來源);
3、館址使用權證明;
4、新館設計圖(平面、立面和效果圖);
5、庫房及展覽場地達三級以上風險防護安全設施和保安措施證明;
6、基本陳列方案(文字、設計圖);
7、展出文物明細表。
申辦程序:
1、現場查看;
2、文物處提出初審意見;
3、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審批時限:
二十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