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美術品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企業類型、資金來源及數額(原件);
(2)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核準文件(個體除外);
(3)市、區工商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
(4)經營單位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非本市戶籍提供暫住地公安機關暫住證明;
(5)專業人員配備資料,其中畫店、畫廊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得少於3人,美術品公司專職從業人員不得少於8人(專業必須提供本專業證書);
(6)資金來源證明(銀行或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畫店10萬元、畫廊20萬元、美術品公司50萬元;
(7)經營場所房屋租賃協議或房産證(複印件),營業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其中畫廊還須具備不得少於40平方米的展廳;
(8)美術品來源有關資料;
(9)經營管理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