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
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發佈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包括網絡遊戲在內的網絡文化産品及其經營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進口經營網絡遊戲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2004年2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規定,"對未經文化部許可擅自利用互聯網從事網絡遊戲、音像製品、演齣劇(節)目、藝術品、動畫等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對未經文化部內容審查,擅自傳播上述進口互聯網文化産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處,信息産業部依法配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再次指出,"嚴格審查面向未成年人的遊戲軟體內容,查處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和恐怖、殘忍等有害內容的遊戲軟體産品。嚴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産品的進口標準,嚴把進口關,既要有選擇地把世界各國的優秀文化産品介紹進來,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以上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在線傳播或者移動傳播的外國網絡遊戲産品,必須經文化部內容審查後,方可投入運營。
二、文化部設立進口遊戲産品內容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進口網絡遊戲産品的內容。審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進口網絡遊戲産品內容審查的日常工作。
三、申請進口網絡遊戲産品的經營單位,需取得文化部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擬進口的網絡遊戲産品內容進行嚴格的審核。
五、經審核無違法違禁內容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文化部提出報審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一)文化部進口網絡遊戲産品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絡遊戲産品材料登記表;
(二)産品主題以及內容説明書;
(三)産品操作説明(中、外文文本);
(四)産品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絡遊戲軟體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盤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具備最高管理權限(或最高遊戲級別);
(五)遊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遊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産品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複印件;
(七)産品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遊戲産品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八)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九)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説明);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六、禁止非獨家授權使用的遊戲産品進口。
遊戲産品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顯失公正的條款,待文化部批准後,方可生效。
七、文化部收到進口網絡遊戲産品內容審查申請後,由審查委員會對進口遊戲産品進行內容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准予公測。在公測開始後的30日內,公測主頁必須刊載《規定》第十七條內容的審查標準和審查委員會辦公室的電子郵箱。文化部根據審查委員會提交的內容審查意見和公測結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運營;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根據內容審查和公測結果,産品需要予以修改的,應及時進行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八、經文化部批准的進口網絡遊戲産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要使用經批准的中文節目名稱(外文名稱可以在括號中註明)。經批准運營的網絡遊戲産品有實質內容改變的“補丁”和改版也應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傳播和流通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並説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進口批准文號。
九、網絡遊戲産品進口、運營單位應當加強運營管理,避免在産品運營過程中産生《規定》禁止的內容。由於非進口、運營單位的原因,産生禁止內容的,進口、運營單位要立即對禁止內容進行刪除處理,重要問題予以備份並及時向文化部報告。
十、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絡遊戲産品參照外國網絡遊戲産品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本通知發佈前已經在國內正式運營而且至今仍在運營的進口網絡遊戲産品,應當在2004年9月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報送文化部補辦內容審查手續。逾期未報審的,按照擅自傳播進口網絡遊戲産品依法查處。
十二、國內網絡遊戲産品開發、運營單位要依照國家法規和本通知的有關要求進行遊戲産品開發和管理。國內網絡遊戲産品也應于2004年9月1日以前報送我部備案,取得備案文號,並在該網絡遊戲産品主頁上標明。對違反國家法規的,由各級文化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特此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