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護照種類、頒發對象和頒發機關
(一)護照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國政府發給中國公民,供其出入國(境)和在國(境)外旅行或居留時證明其國籍和身份的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和特區護照。普通護照又分為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簡稱“因私護照”)。特區護照分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統稱為“因公護照”。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期滿前可延期。香港特區護照的有效期一般為10年,簽發給16周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有效期為5年。澳門特區護照有效期一般為10年,簽發給18周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有效期為5年。
(二)頒發對象
外交護照主要頒發給中國黨、政、軍高級官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各民主黨派的主要領導人,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務護照主要頒發給各級政府部門縣(處)級以上官員、派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駐聯合國組織系統及其專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護照主要頒發給各級政府、社會團體的一般工作人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因公出國人員。
因私普通護照主要頒發給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産、留學、就業、旅遊等因私事出國的中國公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頒發給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頒發給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
(三)發照機關
外交部負責頒發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並辦理上述因公護照的各類手續。自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護照啟用後,外交護照統一由外交部簽發。
經外交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各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頒發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並辦理上述因公護照的各類手續。新版外交護照啟用後,外交護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向外交部領事司申辦。目前,包括外交部全國共有58家因公護照的頒發機關。
經公安部授權,各地方公安機關負責頒發因私普通護照,並辦理因私護照的各類手續。
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港、澳特區政府依照法律分別簽發港、澳特區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負責頒發公務護照、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並辦理上述護照的各類手續;辦理香港、澳門特區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的有關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總領事館和領事館負責頒發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並辦理上述護照的各類手續;辦理香港、澳門特區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的有關事宜。
外交部駐港、澳公署負責頒發公務護照、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並辦理上述護照的各類手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旅行證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是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及其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授權的駐外機關頒發給以下人員:
1、由海外往返中國大陸的港、澳、臺同胞;
2、持台灣身份證件無法申請外國簽證的臺胞;
3、因時間等條件限制來不及申領護照的中國公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簡稱“海員證”)由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權的海事機構頒發給出國(境)執行航海任務的中國海員。目前,我國部分海員出國(境)執行任務只持海員證,其他海員出(境)執行任務還須申領護照。
(三)香港簽證身份書
香港簽證身份書由香港特區政府簽發給未能申領香港特區護照或其他國家(地區)旅行證件的香港居民。
(四)香港海員身份證
香港海員身份證簽發給持有香港特區政府海事處簽發的“雇用登記簿”的香港居民。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
澳門特區旅行證由澳門特區政府簽發給未能領取澳門特區護照的澳門居民(包括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