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是按法律規定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使無血親關係人之間産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行為。收養關係的公證是指對收養關係當事人建立收養關係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涉外收養涉及到國際法、雙邊條約以及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兩國法律。目前,中國已經與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島、丹麥、愛爾蘭、比利時、芬蘭、荷蘭、新西蘭、新加坡、澳大利亞16個國家建立了跨國收養合作關係。這些國家的收養法雖各有特點,但基本制度與中國收養法律沒有大的衝突。
根據中國《收養法》規定,收養關係依在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成立。對與中國建立收養合作關係的國家的公民、華僑、港澳臺同胞來大陸收養,中國駐外使(領)館可為其所需證明材料辦理認證,在中國國內登記成立的收養行為,根據當事人需要,可在中國國內辦理收養公證、認證手續。華僑之間在國外收養,當事人應在居住國依法辦理有關收養手續,中國駐外使(領)館目前不為其辦理收養公證。
來華收養應提交的材料:
1、外國人來華收養中國兒童應當遵守《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由本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收養申請書、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産狀況證明、健康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分證明、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收養子女證明、家庭情況報告。上述文件須經其居住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和中國使(領)館認證。
2、華僑以及居住在港、澳、臺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國內收養兒童應提交的主要材料:
(1)定居國外的華僑(包括定居國外的港、澳、臺同胞)應提交:護照、收養申請書和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上述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經其居住國有關公證機構公證及其外交機構或授權機構認證後,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華僑的出生地、婚姻締結地是中國,有關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可由中國有關機構出具。
(2)定居香港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內地收養兒童應提交:收養申請書、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經中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如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出生地、婚姻締結地是中國內地或者外國,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也可以由中國內地有關機構出具,或者外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再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提交:收養申請書、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澳門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如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出生地、婚姻締結地是中國內地或者外國,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也可以由中國內地有關機構出具,或者外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再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台灣居民應提交:收養申請書、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産、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如台灣居民的出生地、婚姻締結地是大陸或者外國,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也可以由大陸有關機構出具,或在外國有關機構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再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