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消毒産品生産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産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實施機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審批類型】國務院決定方式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
【審批內容】
【依據及全文】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 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2.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生産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産品的單位和生産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産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3. 《消毒管理辦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辦理條件】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
【辦理程序】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
【辦理時限】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
【報送材料目錄】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
【表格下載】無
【報送材料説明及樣例】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
【收費標準】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
【收費依據】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
【承辦部門的導航】
【聯絡方式】
【辦理地點情況】
【辦理結果公開】
【常見問題解答】
【項目變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