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實施機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審批類型】國務院決定方式保留的衛生行政許可項目
【審批內容】
【依據及全文】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 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4.《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
5.《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範》
6.《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範》
7.《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範A.B.C》
8.《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
9.《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産品生産企業衛生規範》
10.《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
【辦理條件】
生活飲用水集中市供水單位
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
【辦理程序】
具體事宜請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的規定。
【辦理時限】
受理 5個工作日
行政審批 20個工作日(監測、檢驗所需時間不計在內)。
【報送材料目錄】
材料要求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
【表格下載】無
【報送材料説明及樣例】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
【收費標準】參見各省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
【收費依據】
【承辦部門的導航】
【聯絡方式】
【辦理地點情況】
【辦理結果公開】
【常見問題解答】
【項目變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