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關於印發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有關保險業內容的通知》;
5、《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6、《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7、《關於保險仲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
申請人:
1、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由擬設立經紀公司的外國保險經紀公司提出申請;
2、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由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外資保險經紀公司提出申請。
申報材料:參照中資
審查原則及標準:
1、申請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外國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
(2)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3)加入時,其資産超過5億美元;加入後1年內,超過4億美元;加入後2年內,超過3億美元;加入後4年內,超過2億美元。
(4)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5)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6)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2、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參照中資。
審查期限: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按照我國入世承諾,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在加入時必須採取合資形式,外方股份點50%;加入後3年內,外方股份點51%;加入後5年內,可成立全資外資子公司;
2、其餘參照中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