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公估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申請人:保險公估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公估機構因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事項的決議;
(3)有關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
2、保險公估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清算方案;
(3)許可證原件。
保險公估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公估機構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審查原則及標準:保證金除保險公估機構減少註冊資本、出資額,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銷、破産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