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經紀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申請人:保險經紀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經紀機構因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有關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
2、保險經紀機構依照《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清算方案;
(3)許可證原件。
保險經紀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經紀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産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審查原則及標準:保險經紀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註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2、依照《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