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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4日   來源:保監會

    項目:保險代理機構動用營業保證金審批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申請人:保險代理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事項的決議;

    (3)有關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

    2、保險代理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清算方案;

    (3)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4)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審查原則及標準:保證金除保險代理機構減少註冊資本、出資額,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銷、破産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