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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4日   來源:保監會

    項目: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受理機關:所在地的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申請人:申請保險代理從業資格的人員

    申報材料:

    報名參加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應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錶》;

    (2)身份證明複印件;

    (3)學歷證書複印件;

    (4)最近三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3張。

    審查原則及標準:

    1、取得保險代理從業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參加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頒發《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2)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

    (3)被金融監管機構宣佈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的。

    審查期限:

    所在地保監局自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核準的,以向申請人頒發《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形式作出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申請參加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提供虛假考試報名材料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或者宣佈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2、參加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1)考試作弊;

    (2)擾亂考場秩序等違反考場紀律的;

    (3)其他作弊行為。

    3、持有人遺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4、《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5、所在地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