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受理機關:所在地的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申請人:保險經紀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仲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表》;
2、董事會或全體合夥人決議;
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書複印件;
4、《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複印件,從事相關工作的證明材料;
5、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隱瞞,應提交材料如實説明: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接受過司法機關、紀檢或監察部門審查;
(3)曾因從業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4)曾受到過保險行業組織處分;
(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的到期債務等不誠信行為;
(6)曾被雇傭單位辭退、開除、解除職務及其他處分;
(7)曾對重大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8)申請時仍在保險公司或者其他保險仲介機構中工作。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1、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取得《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
(3)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3年以上;
(4)具有從事企業管理工作1年以上任職經歷;
(5)品行良好;
(6)具有從事企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任職經歷的人員,可不受第(2)項的限制。
2、擬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曾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産、挪用財産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或因經營不善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産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5)曾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該期限未屆滿;
(6)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或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審查;
(7)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審查期限:
1、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1)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監會核準。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2、保險經紀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所在地保監局核準。
所在地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