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經紀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包括變更註冊資本和出資額、變更股東或合夥人、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變更組織形式、分立或合併。)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申請人:保險經紀機構
申報材料:
1、變更註冊資本或出資額應提交:
(1)《保險經紀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3)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6)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變更股東或者合夥人、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應提交:
(1)《保險經紀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3)轉讓協議書;
(4)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5)修改後的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變更組織形式,應提交:
(1)《保險經紀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3)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實施方案;
(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因合併、分立新設立保險經紀機構的,按照保險經紀機構的設立提交申請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換領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