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代理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包括變更註冊資本或出資額、變更組織形式、分立或合併。)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申請人:保險代理機構
申報材料:
1、變更註冊資本或出資額應提交:
(1)《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全體合夥人作出的變更決議;
(3)新增自然人股東或合夥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6)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證明;
(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變更組織形式、分立或合併,應提交:
(1)《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2)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3)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實施方案;
(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因合併、分立新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按照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提交申請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換領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