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經紀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3、《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4、《反洗錢法》。
申請人: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經紀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經紀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2、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的決議;
3、擬設保險經紀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4、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經紀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6、保險經紀機構前1年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説明及有關附件;
7、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8、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9、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説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複印件。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1、保險經紀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3家保險經紀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2)內控制度健全。
(3)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現有的保險經紀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5)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規定的要求。
2、保險經紀機構以規定要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在設立1年後,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設立3家保險經紀分支機構。此外,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的,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時,保險經紀機構註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經紀機構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保險經紀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3、保險經紀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且其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仲介機構相同。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