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審批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4、《反洗錢法》。
申請人:擬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可由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承擔具體事務)
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複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機構業務服務標準;
11、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12、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13、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14、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説明。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1、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9、擬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仲介機構相同。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申請參加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提供虛假考試報名材料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或者宣佈
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2、參加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1)考試作弊;
(2)擾亂考場秩序等違反考場紀律的;
(3)其他作弊行為。
3、持有人遺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4、《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
前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5、所在地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考試。
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