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的再保險分出或者分入業務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2、《關於印發〈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項目實施規程〉的通知》。
申請人:外資保險公司
申報材料:
1、申請函;
2、關聯企業所在地、註冊地、適用稅率、主營業務介紹(尤其是再保險業務);
3、關聯企業的公司章程和近3年的年報;
4、關聯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當年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
5、關聯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近3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6、關聯企業經由標準普爾(Standard&Poor)或穆迪(Moody)或AM.Best的最新評級;
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審查原則及標準:
1、關聯企業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2、關聯企業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關聯企業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4、符合中國保監會關於再保險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5、中國保監會規定具備的其他條件。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外資保險公司應于每年第4季度申報下年度再保險關聯企業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