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準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申請人:評估公司或評估機構
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3、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4、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5、對所評債券的級別認定的準確度;
6、專業評審能力證明;
7、專業評審人員資質。
審查原則及標準:
1、申請前3年業務經營狀況;
2、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4、所評債券的級別準確度不低於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
5、具備相應數量的專業評審人員;
6、評審債券級別的流程和評審制度。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中國保監會在審查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中規定的期限內。中國保監會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