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人身保險條款費率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人身保險産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
申請人:保險公司
申報材料:
1、《人身保險産品審批申請表》;
2、《人身保險産品審批報送材料清單表》;
3、産品審批申請的説明材料,應當詳細列明産品的主要特點以及申請審批的原因;
4、保險條款;
5、産品費率表;
6、對有現金價值的産品,須提交包含現金價值表(示例)的書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個年齡現金價值全表的電子文檔;
7、精算責任人簽字的産品精算報告。
8、精算責任人聲明書;
9、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10、産品可行性報告;
11、銷售管理辦法,其中應當包括産品銷售渠道、銷售區域管理辦法等內容;
12、財務管理辦法;
13、業務管理辦法;
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5、産品説明書文稿;
16、包含所有報送材料電子文檔的光盤或者磁盤;
1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保險公司申報分紅産品時,還應當報送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紅利計算和分配辦法;
2、收入分配和費用分攤原則。
審查原則及標準:
1、保險條款內容和産品設計表述符合《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産品定名規則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2、保險條款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條款內容無顯失公平之處;
3、保險條款嚴謹,合同要素完備,文字表述清楚,無歧義;
4、産品精算假設、精算方法、精算公式、紅利計算符合中國保監會精算規定,符合一般精算原理,計算結果準確,産品定價合理充足;
5、産品説明書內容和保險條款相一致,沒有明顯誤導和重大信息遺漏,信息披露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
6、財務管理辦法、會計核算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規定;
7、銷售地域管理、業務管理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業務管理規定;
8、中國保監會基於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保人合法利益而制定的其他規定。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中國保監會在審查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中規定的期限內。中國保監會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