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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保險條款費率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4日   來源:保監會

    項目:財産保險條款費率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3、《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4、關於實施《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申請人:保險公司申報材料:

    1、申請文件;

    2、審批表一式兩份;

    3、保險條款和費率文本;

    4、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説明材料,包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主要特點、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分析;

    5、精算責任人簽署的保險費率精算報告,包括精算假設、方法、公式和測算過程;

    6、精算責任人聲明書;

    7、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8、所有報送材料的電子文本;

    9、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0、上述材料的電子文檔。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1、完整性:申報材料完整、齊備。

    2、準確性:結構清晰、文字準確、表達嚴謹、通俗易懂。

    3、合法合規性: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4、公平性: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公正性: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

    6、謹慎性:費率不危及償付能力。

    7、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報批條款費率的,應提交總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不受理保險公司內設部門的申請;

    3、法律責任書和精算責任書應提供簽字原件;

    4、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決定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中國保監會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