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受理機關:
1、中國保監會受理總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2、所在地保監局受理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4、《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5、《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
申請人:1、保險公司總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分公司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由總公司提出申請;2、保險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者對其任命的分公司提出申請。
申報材料:
1、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2、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3、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的複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複印件;
4、對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品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5、中國保監會規定進行離任審計的,提交離任審計報告;
6、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7、獨立董事提名人對獨立董事的書面意見。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1、不存在《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禁任情形。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誠實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
3、中資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管制度,遵守保險公司章程。
5、擔任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擔任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2)擔任保險公司其他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財會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3)擔任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4)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5)擔任保險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能夠對保險公司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客觀的判斷,且不存在《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所列的禁任情形。
(6)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保險、金融、經濟管理、投資、法律、財會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的,從事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適當放寬。
(7)擬任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險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學歷可以由大學本科放寬至大學專科。
(8)擔任獨立董事的是否符合《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的任職資格要求。
(9)擔任獨立董事的是否有《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所列的禁止任職情形。
(10)擔任獨立董事的是否符合《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的規定。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任職資格核準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核準的,頒發任職資格核準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