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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4日   來源:保監會

    項目: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3、《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

    4、《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

    5、《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

    申請人:擬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的保險機構

    申報材料:保險公司申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擬設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基本情況説明,包括名稱、住所、營運經費預算、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

    3、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審查原則及標準: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2、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3、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

    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查期限: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注意事項: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設立後20日內,將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1)登記證明的複印件;2)名稱和住所;3)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