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境內保險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投資入股、收購)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4、《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
5、《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
申請人:
1、境內保險公司;
2、境內除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外的企業
申報材料:
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仲介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準決定的複印件;
3、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産負債表;
4、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
5、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6、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説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及出資額、業務範圍、籌建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
7、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
8、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險公司為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提交相關説明材料;
9、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申請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仲介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準決定的複印件;
3、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産負債表;
4、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説明;
5、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6、擬被收購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説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業務範圍、負責人情況説明;
7、擬被收購的境外保險類機構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
8、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收購方案;
9、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非保險機構申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設立境外保險類企業申請書;
2、企業的章程及基本情況介紹;
3、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産負債表;
4、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在境外投資保險類企業的意見書;
5、設保險類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
6、擬設保險類企業的基本情況説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及出資額、業務範圍、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
7、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審查原則及標準:
申請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開業2年以上;
2、上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
3、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4、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5、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6、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
7、擬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8、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2、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有其他發起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發起人的名稱、股份認購協議書複印件、營業執照以及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産負債表。
2、擬被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為保險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説明。
3、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保險類機構獲得許可證或者收購交易完成後20日內,將境外保險類機構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1)許可證複印件; 機構名稱和住所; 機構章程; 2)機構的組織形式、業務範圍、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其他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出資金額及出資比例; 3)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非保險機構擬收購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應當提供境外保險類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公司情況介紹、公司近3年的年報,以及擬派出的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5、非保險機構應當在境外保險類企業獲得許可證或者收購交易完成後20日內,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1)許可證複印件; 2)機構名稱和住所; 3)機構章程; 4)機構的組織形式、業務範圍、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其他股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5)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6)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