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包括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更換首席代表和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變更名稱)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申請人:
1、外國保險機構;
2、港、澳、臺地區的保險公司。
申報材料:
1、設立駐華代表機構,需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申請表;
(2)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保監會主席的申請書;
(3)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合法開業證明或者註冊登記證明的複印件;
(4)機構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管理層人員名單或者主要合夥人名單;
(5)申請之日前3年的年報;
(6)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出具的對申請者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的意見書,或者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意見書或者推薦信應當陳述申請者在出具意見書或者推薦信之日前3年受處罰的記錄;
(7)代表處設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報告;
(8)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
(9) 申請者就擬任首席代表在申請日前3年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處罰的聲明;(10)擬任首席代表的簡歷;
(9)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更換首席代表,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由其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保監會主席的申請書;
(2)由其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擬任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3)擬任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簡歷。(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代表機構變更名稱,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並提交由其所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保監會主席的申請書以及相關更名證明。(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外國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狀況良好;
2、外國保險機構經營有保險業務的,應當經營保險業務20年以上,沒有經營保險業務的,應當成立20年以上;
3、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主席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注意事項:
1、“營業執照”、“合法開業證明”和 “註冊登記證明”的複印件必須經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代表處應當自領取批准書之日起3個月內遷入固定的辦公場所,並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下列事項:(一)工商登記註冊證明;(二)辦公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三)辦公場所電話、傳真、郵政通訊地址;(四)首席代表移動電話、電子郵箱。代表處自領取批准書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報告的,視為未遷入固定辦公場所,原批准書自動失效。
3、經營保險業務20年以上,是指外國保險機構持續經營保險業務20年以上,外國保險機構吸收合併其他機構或者與其他機構合併設立新保險機構的,不影響其經營保險業務年限的計算。
4、外國保險機構子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年限,自該子公司設立時開始計算。
5、外國保險集團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年限,以下列時間中較早的一項時間開始計算:
(一)該集團開始經營保險業務的時間;
(二)該集團中經營保險業務的子公司開始經營保險業務的時間。
6、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應當常駐代表機構主持日常工作,並且常駐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240日。
7、代表機構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向當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一式兩份,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轉報中國保監會。工作報告應當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