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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財産險分公司撤銷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4日   來源:保監會

    項目:外國財産險分公司撤銷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申請人:

    1、外國財産險公司;

    2、港、澳、臺地區財産險公司。

    申報材料:

    1、外國財産保險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2、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

    3、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以上材料應報送一式三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外國財産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産的,外國財産保險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債務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合資、獨資財産保險公司解散的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