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外國財産險分公司撤銷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申請人:
1、外國財産險公司;
2、港、澳、臺地區財産險公司。
申報材料:
1、外國財産保險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2、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
3、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以上材料應報送一式三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外國財産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産的,外國財産保險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債務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合資、獨資財産保險公司解散的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