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申請人: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外資保險公司
申報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
3、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
4、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1、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2、內控制度健全,無受處罰的記錄;經營期限超過2年的,最近2年無受處罰的記錄;
3、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申請被批准後,申請人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2、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