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破産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申請人:1、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財産保險公司。 2、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終止由外國保險公司申請。
申報材料: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
2、公司股東會的決議;
3、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
4、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
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參照中資保險公司解散、破産審批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外資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解散。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併外,不得解散。
3、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産,保險合同轉讓方案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4、保險公司解散或撤銷時資産協議轉讓方案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5、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中國保監會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由中國保監會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6、外資保險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的,未清償債務前,不得將其財産轉移至中國境外。
7、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解散的合資、獨資財産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保監會批准文件之日起,停止新的業務經營活動,向中國保監會繳回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