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外資保險公司籌建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5、《關於外國財産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産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6、《反洗錢法》。
申請人:
1、擬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
2、設立合資公司的由中外合資方共同申請。
(港、澳、臺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和營業的保險公司,比照適用。)
申報材料:
1、外資保險公司籌建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中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申請書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
(2)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3)外國申請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報;
(4)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中國申請人的有關資料;
(5)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6)擬設公司的籌建負責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7)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8)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外國財産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産保險公司應提交下列材料;
(1)改建申請;
(2)改建報告,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詳細的改建方案;
(3)外國財産保險公司承擔擬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稅務、債務等責任的擔保書;
(4)外國財産保險公司對擬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會公告的有關材料;
(5)擬改建後公司的章程;
(6)外國保險公司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8)擬改建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9)擬改建後公司未來三年的經營計劃和分保方案;
(10)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11)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查原則及標準:
1、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
(2)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3)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50億美元;
(4)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5)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6)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7)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和經營財産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其設立形式、外資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確定;
(8)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2、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自由兌換貨幣。
3、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4、中國保監會根據外資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提高前兩款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5、外國財産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産保險公司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財産保險公司分公司設立一年以上;
(2)外國財産保險公司分公司內控制健全、機構運轉正常,其總公司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3)在華營業以來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5)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查期限:
1、對於外資保險公司的籌建,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2、對於外國財産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産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2、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當在籌建期期滿之日的前1個月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3、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