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規定》;
申請人:分支機構的籌建機構
申報材料:
1、開業申請;
2、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3、業務經營範圍;
4、擬任機構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5、營業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證明文件;
6、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7、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
審查原則及標準: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經核準開業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核準文件及《經營保險資産管理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