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籌建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規定》。
申請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申報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擬設機構的業務範圍;
3、擬設機構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市場分析;
4、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5、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審查原則及標準: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分支機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2、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