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許可>>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開業核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4日   來源:保監會

    項目: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開業核準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規定》

    4、《反洗錢法》。

    申請人:籌建機構

    申報材料:

    1、開業申請報告;

    2、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憑證複印件;

    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4、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5、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6、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7、反洗錢具體內部控制制度;

    8、股東之間關聯關係的説明;

    9、公司名稱預核準通知;

    10、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1、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2、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人員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

    3、開業驗收合格;

    4、中國保監會規定具備的其他條件。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經核準開業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持核準文件及《經營保險資産管理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