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籌建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規定》;
4、《反洗錢法》 。
申請人:主要發起人或籌備組
申報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3、股東的基本資料,包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資格證明文件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
4、符合《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股東的證明材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的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
5、擬設公司的籌備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6、出資人出資意向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
7、投資人之間關聯關係的説明;
8、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9、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1、設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至少有一家股東或者發起人為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該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保險業務8年以上;
(2)最近3年未因違反資金運用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總資産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其中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和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資産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4)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償付能力要求;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
(6)設有資産負債匹配管理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具有完備的投資信息管理系統;
(7)資金運用部門集中運用管理的資産佔公司總資産的比例不低於50%,其中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低於80%;
(8)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
3、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其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的千分之一,低於千分之一的,應當相應增加資本金。但其註冊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可不再增加資本金。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經批准,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籌建期滿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2、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