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産時保險合同轉讓方案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申請人:保險公司
申報材料:
1、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産時保險合同轉讓方案申請;
2、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