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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籌建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4日   來源:保監會

    項目:保險公司籌建審批

    受理機關:中國保監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3、《反洗錢法》。

    申請人:主要發起人或擬設立保險公司籌備組

    申報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可行性報告;

    3、籌建方案;

    4、投資人股份認購協議書及其董事會或者主管機關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5、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上一年度的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資産負債表、損益表;

    6、投資人之間關聯關係的説明;

    7、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8、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9、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1、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2)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保險業發展戰略;

    (3)有利於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2、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合格的投資者,股權結構合理;

    (2)章程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

    (3)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4)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具有與其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

    審查期限: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經批准籌建保險公司的,應在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批准,籌建期可以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2、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

    3、籌建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投資人。未經批准變更投資人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