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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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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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依據及其具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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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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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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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含籌建、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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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11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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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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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含籌建、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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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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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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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含籌建、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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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11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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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改變管理方式(籌建仍審批,開業由審批改為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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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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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含籌建、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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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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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改變管理方式(籌建仍審批,開業由審批改為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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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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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含籌建、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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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11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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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改變管理方式(籌建仍審批,開業由審批改為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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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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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含籌建、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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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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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改變管理方式(籌建仍審批,開業由審批改為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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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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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聯社)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含籌建、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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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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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改變管理方式(籌建仍審批,開業由審批改為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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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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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設立、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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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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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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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含籌建、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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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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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改變管理方式(籌建仍審批,開業由審批改為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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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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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設立(含籌建、籌建延期、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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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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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改變管理方式(籌建仍審批,開業由審批改為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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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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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公司設立(含籌建、籌建延期、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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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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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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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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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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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含籌建、延期籌建、設立、延期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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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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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外國銀行關閉境內分行並在同城設立代表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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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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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聯社)、外國銀行分行、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自助銀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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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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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蓄網點設立(含籌建、開業)、市場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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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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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代表處法定變更事項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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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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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法定變更事項的審批(含境外金融機構入股、變更營運資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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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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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法定變更事項的審批(含境外金融機構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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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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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機構法定變更事項的審批(含境外金融機構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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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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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商業銀行法定變更事項的審批(含境外金融機構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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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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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銀行法定變更事項的審批(含境外金融機構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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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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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聯社)法定變更事項的審批(含境外金融機構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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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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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法定變更事項的審批(含境外金融機構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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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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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法定變更事項的審批(含境外金融機構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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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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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定變更事項的審批(含境外金融機構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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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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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公司法定變更事項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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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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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法定重要變更事項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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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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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變更名稱、變更地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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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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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蓄網點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地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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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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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關閉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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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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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社(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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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24條第二款: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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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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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24條第二款: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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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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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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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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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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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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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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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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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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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聘任外藉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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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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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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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0號)第33條: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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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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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0號)第33條: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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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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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0號)第33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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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新業務品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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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18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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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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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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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聯社)外匯業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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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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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後申請複業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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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0號)第39條:外資金融機構……在清理期限內,已恢復清償能力、需要複業的,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複業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1號)第109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複業的,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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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範圍和擴大服務對象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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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0號)第19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範圍和服務對象範圍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核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2002〕第1號)第39條:外資金融機構經??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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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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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1號)第65條:……,未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動用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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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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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1號)第102條:被清算機構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後,清算組申請提取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資産,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資料,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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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由總行或聯行轉入信貸資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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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1號)第70條:外資金融機構由總行或聯行轉入信貸資産應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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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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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號 1990年4月13日)第三條: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的審批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監管指引》(銀發[2001]257號)第五條:商業銀行設立或收購境外機構……應事前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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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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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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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0號)第33條: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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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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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0號)第33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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