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排到省的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中,用於發放到殘疾人貧困戶的貸款貼息資金比例不得低於50%;中央財政在貼息期內,對到戶貸款按年利率5%、項目貸款按年利率3%的標準,給予貼息。中央財政貼息一年。具體貼息期限由各省根據情況自主確定。貼息資金可採取直接或通過金融機構間接補貼給貧困戶或者項目實施單位兩種方式,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各省、縣自行確定。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實行貼息資金直補到戶和項目實施單位。財政貼息資金要存入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貼息資金不得用於貼息範圍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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