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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殘疾人就業的主要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07日   來源:中國殘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 、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2)《民法通則》第104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殘疾人保障法》確立了一系列殘疾人就業政策制度。如: 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國家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産勞動。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産、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産的産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産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産特點確定某些産品由其專産。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産品或者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對從事各類生産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産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産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國家採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從業的合法權益。

    (4)《勞動法》第14條規定:“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負傷;(三) 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

    (5)《就業促進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第17條規定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第18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第25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第29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第52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第55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職業教育法》第7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第15條規定: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第32條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7)《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為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獲得物質資助創造條件。”

    (8)《兵役法》第53條規定:“現役軍人參戰或者因公負傷致殘的,由部隊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二等、三等革命殘廢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第58條規定:"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者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地的 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9)《個人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